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章 

    1-1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建築經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1-2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聯絡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提昇建築經營理念,促進經濟發展。

    1-3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1-4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1-5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房地產相關知識及資訊。

        二、定期舉辦房地產相關之專題演講、座談會、市場報告及研習活動。

        三、針對台灣及中國大陸各地之房地產法令、財稅、營建技術、都市計劃發展、建材技術等舉辦考察活動或研討建築之經營策略,促成會員對建築理念的成長。

        四、參觀國內、外優良建築工程及協力廠商,提昇建築工程品質觀念的建立。經由會員經營建築之捐款,成立基金,專研建築及相關事業之發展及提供社會服務之用。

    1-6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建築經營管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及協會之友
  • 第二章  會員及協會之友

    2-1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經費一定金額以上者,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為贊助會員。

    四、協會之友。

    2─2條 本會個人/團體會員之申請資格如下:

    第一項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投資經營建設、營建、建材、房地產經紀業或其他與不動產經營有關之資格者,得經由本會會員一人之推薦,成為本會協會之友,嗣符合一定條件且由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二項 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關或團體,經由本會會員一人之推薦,成為本會協會之友,嗣符合一定條件且由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必須於入會申請時指定其代表人數為2至4人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原指定人選若有變動應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始可。

    第三項 符合上述資格,經本會會員三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決議通過直接成為個人或團體會員。

    2-3條  協會之友之資格、申請程序及成為正式會員之條件與相關權利義務如下:

    第一項 協會之友之資格如下:

    1、個人部分:必須具有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上市、櫃公司經理以上之資格。

    2、團體部分:若為一般公司組職,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若為其他機關或團體,其會員人數應達30人以上,若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事務所,其員工人數應達10人以上。團體會員所指定之代表,公司及事務所須為經理級以上之資格,其他團體指定之代表需具理、監事資格。

    第二項 申請程序如下:

    1、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二份,並檢附照片二張,身份証影印本一份。

    2、經本會個人會員(會員代表)一人推薦。

    3、經本會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項 申請成為正式會員之條件如下:

    1、提出申請前6個月內必須出席本會月例會達3次以上。

    2、無積欠應繳納之相關費用情事。

    3、已履行本會章程或施行細則所定之相關義務者。

    第四項 協會之友之相關權利義務如下:

    1、得出席本會月例會及各項活動。

    2、得參加本會附屬團體所舉辦之活動。

    3、應依規定繳納常年會費以及相關費用。

    第五項 有下列情事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后喪失協會之友之資格:

    1、申請入會所提之文件或說明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者。

    2、違反本會規章及會議決議事項,或其他不法情事者。

    3、經本會通知符合入會資格,逾半年仍未提出申請者。

    2-4條 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為:

    第一項 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第二項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三項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四項 參與委員會及聯誼團體之權。

    2-5條 會員(會員代表)義務為:

    第一項  遵守本會規章及會議決議事項。

    第二項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三項  繳納各項費用。惟關於協會員、協會之友各自應繳納之常年會費及相關費用,得視不同情形而所有差別,並授權由理事會另以章程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四項  協助本會各項業務之推展。

    2─6條 會員違反前條前三款或其他不法情事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其行為有損本會名譽、信用者或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決議通過後得提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2─7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2─8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3-1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每年第一次會員大會常會應審核上年度決算及審查本年度預算,第二次會員大會常會應辦理理監事選舉,相關選舉辦法另定之。

    3-2條 會員大會除應檢討上次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形,聽取當年度會務報告外,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決議之。

    第一項  制訂、修改章程。

    第二項  選舉、罷免理、監事。

    第三項  選舉、罷免理、監事。

    第四項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第五項  複決理事會之決議。

    第六項  議決財產之處分。

    第七項  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八項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3-3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遴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新任理事應於年度第一次月會中就下列已決定之事項提出報告。

    第一項  該屆理事會之全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項  全年度經費預算案。

    第三項  會職人員名冊。

    3-4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第一項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第二項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第三項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第四項  聘免工作人員。

    第五項  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編制預算、決算。

    第六項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七項  籌劃當年度本會經費。

    第八項  其他應執行事項。

    3-5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組織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由理事長從常務委員中推選兩位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3-6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

    第一項  理事長。

    第二項  兩位副理事長。

    第三項  常務理事二位。

    3-7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責為:

    第一項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第二項  處理緊急事務。

    3-8條 於理事會休會期間,如遇緊急事故,而不克召集臨時理事會時,常務理事會得先行權宜處理,並提請次一會期之理事會予以追認。

    3-9條 常務理事會不得逾越理事會決議與其授權範圍。

    3-10條常務理事會之權措施如經理事會否決,自理事會作成決議時失其效力,其後果應由常務理事會負責之。

    3-11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事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責為:

    第一項  本會一切會務之監督。

    第二項  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查。

    第三項  對本會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

    第四項  對會員大會及月例會提出報告。

    第五項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第六項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3-12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3-13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3-14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一項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第二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第三項  被罷免或撤免者。

    3-15條  本會置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分別處理本會事務及財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及財務長之資格另以章程施行細則訂定之。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3-16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3-17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提交理事會通過,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四章   

    4-1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大會常會每年三月份及九月份定期召開一次。

    4-2條 如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召集時,理事會應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4-3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4-4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5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應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簡訊、電子郵件或社群軟體等方式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6條  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但理事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委託其他理事代理,且委任他人代理於任期內以一次為限,受委託之理事亦以受一人委託為限。監事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亦同,惟以委託監事為限。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5-1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第一項  入會費。

    第二項  常年會費。

    第三項  事業費。

    第四項  會員捐款。

    第五項  委託收益。

    第六項  基金及孳息。

    第七項  贊助費。

    第八項  其他收入。

     5-2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5-3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5-4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會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 第六章  

    6-1條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第一項  由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議並經會員(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修改之。

      第二項  由全體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修改之。

      前項修改案應於會員大會會期半個月前公告之。

            前項所稱之會員(會員代表)以已繳交各項應付費用者為限。

    6-2條 本章程之施行細則授權由理事會訂定之,修正時亦同。

    6-3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6-4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6-5條  本章程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就第3-13條所通過之修正條文,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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